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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乱局调查:一纸禁令之后

CCTV.com  2008年02月18日 11:5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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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8日,一份来自国家药监局的批复,以“临床实验资料存在不真实问题,该品种广告宣传内容超出已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为由,同意注销了双灵固本散的国药准字批号。

    而被宣称为因价格或技术侵权原因而研发的第三代灵芝抗癌产品也适时地进入市场,承诺“避免类似问题重现”的绿谷集团,却再次出现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7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中,原因是:“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产品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据记者从国家药监部门咨询,在2007年5月1日前,药监部门监测到违法药品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并没有处罚权。而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绿谷集团来说,屡屡被罚的款额,相对于一个疗程即高达数万元的产品收入来说,仅仅是九牛一毛。

    10多年来,绿谷集团就是这样顶着800多次被曝光的风潮,依然前行。

    其实,在中华灵芝宝面世之前,就一直争议不断。

    1997年,西安市检察院调查获知:1996年初,西安市第八医院同上海巨人集团联营生产“中华灵芝宝”,为了加快办理此药品有关批文,两单位决定给具体办事人员“好处费”,由上海巨人集团出资,西安市第八医院下属企业明德制药厂副厂长秦文兵具体办理。(注:上海巨人集团和明德制药厂分别是绿谷集团和西安绿谷制药公司的前身。)

    1996年2月15日,秦文兵送给原陕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赵斯安“好处费”10000元,翌日,中华灵芝宝即获得批号并获准生产。此时,相隔中华灵芝宝申请陕卫药健字的时间只有10天。

    1998年2月19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斯安的受贿行为作出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刑事处罚。

    但这次的受贿风波只在药监部门内部引起关注,经过“暗箱操纵”的中华灵芝宝销售依旧,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帮助绿谷集团完成了资金积累。

    直至2001年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刘运毅起诉绿谷集团,才为市场敲响警钟。

    刘运毅的母亲邵泽兰曾经是“中华灵芝宝”的广告宣传人物。在1999年10月21日山东的《××晚报》上,“中华灵芝宝”的广告称,邵在放疗后,疼痛不但没有减轻,还拒绝进食,是邵的二儿子慕名购买了“中华灵芝宝”,邵“服到第4盒时抽血化验,白细胞上升到8000多,体力明显恢复”。同年12月22日,同一内容又出现在同一份报纸上,标题是“发明人给抗癌明星颁奖来了”。

    但此后两个月不到,刘母即去世。

    刘母曾与绿谷公司签有一份“宣传协议书”。但刘认为绿谷集团的广告内容与病历记载大相径庭,刘母服药后仍一直头痛。

    2001年2月9日,滕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华灵芝宝”是中药保健药品,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药品,绿谷公司将其宣传为“抗癌新药”,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认为“中华灵芝宝”即为药品,而非中药保健品,系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但这次具有重大意义的胜诉,却在中华灵芝宝变身双灵固本散后,变得无足轻重。[进入维权论坛火辣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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